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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引用創作 你侵害了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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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天相 周三 4月 29, 2009 3:51 am

原帖由 三慧 于 4天前10:44 發表于 http://wskybbs.com/bbs/index.php

【部落格引用創作 你侵害了誰?】

【文/蕭雄淋律師】

部落格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法律責任
以前遞名片給人家,名片上除了寫名字、頭銜之外,就是寫地址和電話。

現在印名片,如果名片上沒有e-mail和部落格,就太遜了。

尤其是年輕人,一個人往往有好幾個部落格,沒有部落格的年輕人,大概相當於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瀕臨絕種野生動物或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了。
部落格是給人看的,在設計上往往有流量或點閱人氣數字。

為了增加點閱人氣,版主需要想辦法張貼最好的文章、圖片,並配上音樂,以吸引人潮。

然而一個人能力有限,為了拼人氣,部落格的內容,常常不知不覺地用上別人的著作。
自己經營的部落格,它的內容原則上必須屬於自己所創作,如果非屬於自己所創作,而是複製轉貼別人在網路上或甚至在部落格上張貼的作品(例如文章、照片、美術或其他),或把別的作品打字上傳,依我國著作權法,原則上是侵害別人的著作權。除非:
一、該別人的作品,已經是公共財產:例如文章的作者已經死亡超過五十年,或 照片、電影等,已經公開發表後五十年(著作權法第三十、三十四條)。
二、該別人作品的作者,是我國所不保護的外國人:例如該作者是外國人,該國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而該作者的作品,在最初發行後三十天內,沒有在世界貿易組織國家或台灣地區發行(著作權法第四條)。
三、該作品是著作權法所不保護的標的:例如轉貼的是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 所作成的語文著作(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四、法律特別允許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利用別人的作品:例如轉貼的作品是政治或 宗教上的公開演說(著作權法第六十二條)。
五、得到原權利人的同意:同意不一定需要書面,口頭也可以。如果原權利人在部落格上寫著:「本文歡迎轉貼。」算是概括同意任何人轉貼。

如果沒有註明可以轉貼,法律上視為不同意隨意轉貼。
如果自己的部落格,轉貼或用到別人的創作,在著作權法上有什麼責任?
一、侵害著作人格權
(一) 轉貼的作品,即使作者已經死亡,而且公共財產,還是需要註明作者的姓名,而且不能任意修改內容(著作權法第十八條)。

如果有這種沒有註明作者姓名或擅自歪曲內容的情形,作者的一定親屬,有權利要求移除,或要求加放姓名,或要求回復作者作品原來的完整內容(著作權法第八十四至八十六條)。
(二) 轉貼的作品,如果作者還沒有死亡,而是屬於公共財產(如照片公開發表已五十年)、法律特別允許該作品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利用,或得到原權利人的同意的情形(即上述一、四、五的情形),雖然轉貼本身是合法的,但是轉貼或利用,仍然不能歪曲原作者的內容,而且必須表示原作者的姓名。

否則侵害作者的著作人格權,其責任如下:
1、民事責任:作者可以要求移除張貼作品(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作者可以要求有形及精神的損害賠償(第八十五條)。

如果案子已經進行訴訟,作者可以要求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一部或全部登載新聞或雜誌(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
2、刑事責任:作者如果告刑事的話,法院可處侵害人二年以下有期徒 期、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
二、侵害著作財產權
如果是沒有得到同意,轉貼或利用到的別人的作品,是受到保護的作品,那麼原則上就侵害到別人的著作財產權了。

在轉貼或把別人的照片或音樂上傳的那一刻,是侵害著作權人的「重製權」,而自己的部落格張貼別人的作品,任由第三人隨時可以閱覽存取,這樣的繼續狀態,是侵害到著作權人的「公開傳輸權」。

法律責任如下:
(一)民事責任
轉貼或利用別人創作的作品,著作權人可以要求移除(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也可以要求損害賠償。著作權人要求的損害額,是以如果是屬於正式授權的話,市場的權利金的數字來計算。

如果無法計算的話,法院可以在新台幣一萬到一○○萬間,視侵害情節來酌定賠償額(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

如果案子有進行訴訟,作者可以要求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一部或全部登載新聞或雜誌(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
(二)刑事責任
在部落格轉貼或利用到別人的作品,一般上在伺服器會多一個複本,這個時候部落格的版主侵害到著作權人的重製權。

如果部落格是不營利或不是為販賣出租目的的話,法院可以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部落格是以點閱來營利的話,法院可以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
此外,部落格將他人的作品上傳後,置在他人可以隨時瀏覽點閱的狀態,是侵害著作權人的公開傳輸權。

又如果透過鏈結技術,使自己的部落格可以產生聆聽他人創作的音樂的效果,目前的司法實務認為是一種「侵害公開傳輸權行為」。

侵害公開傳輸權的行為,法院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九十二條)。
古代有所謂:「不知者不罪。」

這句話在現代是不適用的。

知法是公民的義務。

刑法第十六條本文規定:「除非有正當理由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都無法因不知法律而免除了,何況是民事責任?
各位網友,經營部落格,除了別人在你的欄中回應的以外,屬於自己的文章,須盡量由自己創作,轉貼或利用別人的作品,應得到原權利人的同意,這是很重要的部落格遊戲規則。


引用:http://tw.myblog.yahoo.com/jw!lDjsPA6WEQCT7jlaTY9Msm5G/article?mid=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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